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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海洋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验仪器解危处理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13浏览:38设置

  为保护临港校区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国务院344号令,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2013年645号修订)、《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精神,根据同济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 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对于多余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及时交回后勤集团科教技术物资中心所属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代保管,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2.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工作)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


  3. 盛放过酸碱液体的器具,在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后,冲洗污水处理桶完成酸碱中和,污水处理内的用尽当作废液进行回收处理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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